六安市供销社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ag百家乐官网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供销社发布时间:2019-09-2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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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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